(2015)台黄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王圣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催字第24号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圣红。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出票人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3080005394196895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洪列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章 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黄催字第24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签发的票号为308000539419689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台黄催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旭本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