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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永联与卢升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联,卢升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卢永联,居民。被告卢升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联与被告卢升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永联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永联负担。审判员  梁立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