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永联与卢升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联,卢升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卢永联,居民。被告卢升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联与被告卢升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永联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永联负担。审判员 梁立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