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章丘市高官寨镇相公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利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