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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培立、杨可正等与杨培清、方为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立,杨可正,杨可欣,吴瑞强,曾明英,杨培清,方为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80号原告:杨培立,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杨可正,男,200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可欣,女,200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吴瑞强,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曾明英,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杨培清,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方为昌,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立、杨可正、杨可欣、吴瑞强、曾明英与被告杨培清、方为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立、杨可正、杨可欣、吴瑞强、曾明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以杨培清名义登记的皖K×××××大众小轿车的产权登记手续。案外人殷学明自愿为五原告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培立、杨可正、杨可欣、吴瑞强、曾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被告杨培清名义登记的皖K×××××大众小轿车的产权登记手续;二、查封担保人殷学明的位于颍上县红星镇新村小区29#楼南9号(权证字号:房地权颍房字第××号)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