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建兵与黄柏、兰俊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兵,黄柏,兰俊,谭成刚,张朝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50号原告张建兵,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柏,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兰俊,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谭成刚,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朝君,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兵与被告黄柏、兰俊、谭成刚、张朝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兵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