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霖诉黄家键、杨惠兰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宋霖,女,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黄家键,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杨惠兰,女,汉族,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霖与被执行人黄家键、杨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家键、杨惠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黄家键、杨惠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宋霖借款530000元及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黄家键、杨惠兰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家键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古田县新秀路西5幢503号的房产、2015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惠兰与其女儿黄婧华名下共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梅亭路仁文.大儒世家C地块13#楼1908单元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杨惠兰应有的份额,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同时,因被执行人黄家键、杨惠兰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黄家键、杨惠兰所有的房产正在处理阶段,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审 判 员 郑文孝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