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郑学伦与冷宁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伦,冷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郑学伦,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冷宁君,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郑学伦申请执行冷宁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学伦与被执行人冷宁君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郑学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0000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荣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