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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破(预)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对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破(预)字第8号申请人: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地址:沈阳市浑河民族经济技术开发区族盛路4号。负责人:陈志刚,该清算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徐 扬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何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