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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德礼与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礼,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流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刘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16号原告赵德礼,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陈家鸿,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北流市一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斌,局长。第三人北流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址北流市广丰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陈步海,经理。第三人刘瑞华,女,汉���,1959年11月出生,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陈力,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赵德礼因被告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德礼以本案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礼负担。审判长 杜 洪审判员 刘 迎审判员 王文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