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昌库与李广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库,李广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孙昌库,男,1946年1月7日出生。被告李广满,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库与被告李广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昌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孙昌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