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素梅申请执行王延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梅,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王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梅,女,生于1976年11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锦阳胡同**号。被执行人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召。被执行人王延峰,男,生于1970年6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刘沟村。申请人刘素梅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王延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禹执字第1911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王延峰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王延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王延峰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