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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惠民县皂户李镇歇马亭村,372321198303072213。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翟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