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俊华诉卢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华,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凌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