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俊华诉卢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华,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凌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