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申某,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