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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游先锋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先锋,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游先锋,男,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被告梁锋,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先锋诉被告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游先锋负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