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游先锋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先锋,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游先锋,男,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被告梁锋,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先锋诉被告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游先锋负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