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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燕军诉被告庄志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军,庄志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494号原告林燕军,住晋江市。被告庄志坚,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军诉被告庄志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燕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林燕军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