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燕军诉被告庄志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军,庄志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494号原告林燕军,住晋江市。被告庄志坚,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军诉被告庄志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燕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林燕军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