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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瑞兴与张俊、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李瑞兴,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俊,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炜,男,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兴与被告张俊、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2元,减半由原告李瑞兴负担446元。审 判 长  翟晋晋代理审判员  潘丽帆人民陪审员  崔登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沁军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