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千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鞠保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殿光,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千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纪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千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