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功让与屈贯泽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功让,屈贯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109号上诉人(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功让,男。委托代理人马志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屈贯泽,男。委托代理人许炳夫,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功让因与被上诉人屈贯泽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功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功让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功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李功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宋东飞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