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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崇群与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朱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崇群。上诉人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就管辖问题曾达成协议,约定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上诉人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因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