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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西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郑西聪,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申请郑煌壤宣告死亡一案,因申请人郑西聪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岐松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