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万选发与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选发,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万选发,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辉玉。申请执行人万选发与被执行人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6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选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万选发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凯 歌代理审判员 鄞 志 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