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庄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玉玲与大连石城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玲,大连石城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尹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庄执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玲,女。被执行人:大连石城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元华,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了(2013)庄执字第235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尹元华所有的在庄河市徐岭镇财政所人民币4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与被执行人大连石城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元华在庄河市徐岭镇财政所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元华所有的在庄河市徐岭镇财政所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丛长庆审 判 员 杨开忠代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