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兰英与秦丽、朱俊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兰英,秦丽,朱俊青,金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0号申请执行人蒋兰英,经商。被执行人秦丽,经商。被执行人朱俊青,经商。被执行人金建伟,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兰英与被执行人秦丽、朱俊青、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丽、朱俊青、金建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兰英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兰英发现被执行人秦丽、朱俊青、金建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楼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