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诉袁传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袁传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吉水县支行)。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211277-8。法定代表人吴剑如,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云,原告员工。被告袁传福,男,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诉被告袁传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