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治羊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治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刘本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治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治羊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治羊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5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刘治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