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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胜利与被执行人谢志德给付金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谢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无业,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谢志德,男,汉族,农民,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申请执行人王胜利与被执行人谢志德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胜利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志德给付欠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上述款项共计50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志德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袁瑞东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