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永霖与陈浩、何永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霖,陈浩,何永龙,荣昌县大成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85号原告:黄永霖,男,2000年4月1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中厚,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刘志忠,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浩,男,15岁,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忠平,男,成年。被告:何永龙,男,15岁,汉族。法定代理人:何祖贵,男,成年,汉族。被告:荣昌县大成中学,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负责人:李学彬,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霖与被告陈浩、何永龙、荣昌县大成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霖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永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