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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杨市委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市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升顺,经理。被执行人杨市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二终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