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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蒋玉梅、唐开建诉李美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124号原告蒋玉梅,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唐开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琳,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梅、唐开建诉被告李美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梅、唐开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梅、唐开建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梅、唐开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蒋玉梅、唐开建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