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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祁达骏与孙利华、张敬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达骏,孙利华,张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93号申请执行人祁达骏,居民。被执行人孙利华,居民。被执行人张敬国,居民。申请执行人祁达骏与被执行人张敬国、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滨开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敬国名下的位于滨海县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20幢110室、111室进行了查封,并进行拍卖。因拍卖款项分配及房产交付时间跨度较长,案件短期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