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守银与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守银,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汤守银。委托代理人黄波,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2组法定代表人白和容,组织机构代码69919620-2原告汤守银与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文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守银的委托代理人黄波、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和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守银诉称:2011年1月29日至2013年8月30日止,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借款或内部集资等形式,从原告处借用现金共计1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共计150000元。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原告汤守银既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股东。经审理查明,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29日、2012年9月23日、2012年9月28日向原告汤守银借款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汤守银出具了三张收据,收据均载明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汤守银现金50000元,合计150000元,三张收据都加盖了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后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汤守银于2015年8月4日始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汤守银出具的三张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汤守银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不及时偿还,对酿成纠纷,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虽未载明还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汤守银要求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守银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085元,保全费1510元,合计3595元,由被告德阳市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