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月生与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生,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生,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东,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1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