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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付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崔某某、刘某丙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住绥化市肇东县。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甲,住绥化市兰西县。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住绥化市肇东县。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住绥化市肇东县。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住绥化市肇东县。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住绥化市兰西县。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金生、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等多人因琐事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南区内,多次随意殴打物业保安李某乙等人,同时辱骂、追逐、拦截他人,造成被害人彭某某鼻部损伤,经司法医学鉴定系轻伤二级,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双耳鼓膜穿孔,经司法医学鉴定系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抓获,被告人刘某丙于2015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某甲于2015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陈某某、屠某某、赵某甲、蔡某某、金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彭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供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无辩解。被告人付某甲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付某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付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无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无辩解。被告人崔某某无辩解。被告人刘某丙提出,其是付某甲的司机,将付某甲送到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南区后,就站在车旁边。其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跟其他被告人一起追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南区内,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等多人欲到小区住户家里装修,因保安不让入门与保安发生争吵。刘某甲殴打保安李某乙并追问谁是保安队长。保安李某乙与屠某某向岗亭方向跑去,刘某甲、付某甲等被告人追赶并辱骂、殴打保安李某乙、屠某某,保安陈某某、彭某某、赵某甲、蔡某某闻讯赶来救援,也被刘某甲、付某甲等被告人殴打。经查,被害人彭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后治疗30日医疗终结,右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15日医疗终结,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60日医疗终结;被害人李某乙双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伤后治疗30日医疗终结。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抓获,于2015年2月10日将被告人刘某丙抓获,于2015年3月1日在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将被告人付某甲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六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六名被告人赔偿彭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李某乙经济损失3万元,并得到彭某某、李某乙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李伟、彭某某等人报警,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彭某某与其他同事在哈尔滨市群力新区省公务员小区南区内维持秩序时被一伙男子殴打,当场打伤8名保安,该伙男子打完他们后逃跑。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抓获,被告人刘某丙于2015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某甲于2015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抓获。2、伤情诊断书:被害人李某乙双耳鼓膜穿孔,血痂,双手左前臂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彭某某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3、和解协议书及谅解协议书:六名被告人家属委托张学军、赵秀娟与彭某某、李某乙、屠某某、陈某某、赵某甲、蔡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和解,且取得其谅解。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六名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5、证人陈某某证言:晚上十一点左右,有人在对讲机里喊我,我从岗上就过去了,刚走到地库和一号楼中间的位置,他们过来七八个人,其中有一个上穿深色上衣男子说今天把保安全灭了,然后上来就冲我鼻子打了一拳,后面几个人上来不知道又是谁打了我两拳,我开始跑,跑到车库边上的位置,我摔了一跤,然后我起来就跑到四号楼一单元了。6、证人屠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1日晚间,我和保安队长在南区值班。来了一台两箱银灰的轿车闯进小区,李某乙追出去。轿车开到1号楼2单元门口问他们是干什么的。车上下来四个人和李某乙边说边推搡。我转身往门岗去。这时跟过来一个人大约三十多岁,身高一米七十多。身穿深色衣服较瘦,照我脑袋打了两下,左耳一下,右耳一下。我就喊人,这时门岗方向过来一个人。驾车这帮人也过来了。见门岗方向过来的是保安陈某某,他们就问陈某某是不是队长,陈某某说不是他们就追打陈某某。有6到7个人交陈某某打倒了,陈某某起来就跑,他们没追上陈某某。又过来围着我打我,我当时抱着头,身上、脑袋挨了好多下,后来他们又围着打李某乙,踢他,这时赵德宏、蔡某某过来换岗,他们又问他俩介不是队长,这帮人又把他俩一顿打。赵某甲左边脸部被打,蔡某某左边脸被打两拳。这时就不打了,中区那边的保安过来一、二十人,紧接着警察也到了。那帮人坐车就跑了。7、证人赵某甲证言:蔡某某被刘某甲打倒后,照片中第一排第1号(指刘某丙)的那个男的要上来打蔡某某,被我拦住了,没打成,其他人我记不清了。8、证人蔡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1日晚上23时,我、赵某甲、黄某某、金某某四人当时在省公务员小区4栋1单101室单位值班寝室睡觉,大约23时20分左右,彭某某、陈某某进屋说队长挨揍了,让我们穿衣服出去看看,我和赵某甲穿上衣服先出去的,黄某某和金某某后出去。我俩走到岗亭附近迎头就上来两个男的,把我俩拦住了。问我俩是不是队长,我俩没吱声,他俩上来用拳头冲我俩脸和脑袋一顿打,我俩就在那里捂着脑袋就挡着,紧接着从远处又过来几个人,后上来那几个人一看他俩打,也一起打我们几个,我这时候就被他们打倒在地上了,赵某甲上去拿手挡着他们不让他们打我,黄某某和金某某他们几个站在旁边不敢吱声,我们几个都说我们都不是队长,他们才停手。9、证人金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1日案发当天晚上,我和赵某甲、蔡某某、黄某某在寝室睡觉,陈某某和彭某某进屋喊我们,彭某某说李某乙在岗亭被人给打了,说完就出去了。紧接着我和赵某甲、蔡某某、黄某某起来穿衣服就去了,赵某甲和蔡某某先到的岗亭,我和黄某某脚前脚后到的,我和黄某某到岗亭附近时,刘某甲一伙不知道谁冲我前胸怼了几拳,问我是不是队长,我说不是,紧接着不知道刘某甲一伙的谁在黄某某后面踹了一脚,把黄某某踹坐在地上了。10、证人黄某某证言:其正在寝室睡觉,彭某某来寝室说队长被打了,让我们去。赵德宏和蔡某某先去的,我随后也就五分钟左右就到了门岗。我刚到一个男的过来踢我一脚怼我一下,然后我也没吱声也没还手,然后就没说什么,然后他们几个人往一号楼走了。11、证人杨某某证言:当天晚上大约23时30分左右,付某甲给我打电话,紧接着我和杨井龙打车赶到了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南区。我看楼下没人,和杨井龙就去公务员南区门口岗亭附近看看,一看也没人,紧接着我俩又去对面物业看看,也没人,我俩就上楼用钥匙把门打开。一会付某甲、刘某甲、刘某丙他们三个人就从楼下上来了,我问付某甲因为啥打仗,付某甲说咱们工地那几个干活的小孩要进院,门口保安不让进,付某甲和刘某甲就来了,刘某甲与保安发生争执,付某甲和刘某甲动手,把保安打跑了。1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是南区保安队长,我和我同事在12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人打了。在南区一栋2单元门前到南区门岗打了我和我同事一道。半夜我和彭某某、陈某某、屠某某值班,我们看见来了五个人,我们要求他们出示业主卡,我也告诉他们工头这个情况,之后这些人就离开了。半个小时左右,一辆轿车冲进院里,我和屠某某就跟到一栋2单元门口,车上下来三个人,一个人问我:你不让我的人上去啊,我上去敬礼,他给我一个嘴巴子,接着边骂我边打我嘴巴子,五个人也从楼上下来了,这些人一起拽我踢我,让我领着上岗亭找领导,在途中因为我们有个人用对讲机呼叫,激怒了他们,他们将我踹倒,五六个人上来踢我头部,我起来看见2、3个人在追陈某某,在岗亭我被那个工头用拳头打了,屠某某被另外一个人打。那个工头挺瘦,40岁左右。我的耳膜是拳打脚踢造成的。我记得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刘某甲),穿深色上衣指挥打我了,还有一个小孩(刘某乙)领着四个小孩也打我。1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小区保安,造成保安多人受伤。1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当时总共八个人参与打仗,打了保安3、4次。其和工头付某乙、木匠刘某丙,还有五个小孩,其中有其侄子刘某乙、外甥丛立宽,还有赵某乙、李某甲、崔某某。时间是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地点在公务员小区南区1栋2单元301楼下附近。20时多,其和我们付某乙(付某甲),三个杨某某、木匠刘某丙从闫家岗农场装修出来,付某乙把其和刘某乙,外甥丛立宽还有赵某乙、李某甲、崔某某拉到省公务员小区南区1栋2单元301干活。大约22时许,刘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保安不让进单元,工头付某乙就挺生气,并说咱们马上去不行就揍他。喝完酒结账后离开,付某乙让刘某丙开着尼桑轿车拉着其和付某乙往公务员小区走。开车到了装修房楼下,有两个保安(李某乙、屠某某)从岗亭追出来,付某乙质问保安为什么不让进,其中一个保安说他不让进,付某乙就说揍他,我就上去给那个保安两个嘴巴子,付某乙指着保安冲其说揍他,其冲上去打了保安(李某乙)脸上几下子,踹了那个保安几脚,保安没还手。付某乙说找他们负责人去,为啥不让进。他们让两个保安在前面走,他们几个在后面连踢带打在后面跟着,这是第一次打保安。刘某乙、付某乙、丛立宽、赵某乙、李某甲、崔某某他们在其后面把保安(陈某某)打了一顿,咋打的其没看见,后来听刘某乙他们说的这件事。他们走到入口岗亭附近,让两个保安脸贴着墙壁站好,上去给一个保安(屠某某)几个耳光,其上去也打了两下。这次其和付某乙动手了。工人没动手,在旁边站着了。这时从远处来了几个保安,其中一个高个子的保安(彭某某)直接进了岗亭,其看见进屋后好像在打电话。其就喊他出来,其上去打了他脸部一下,然后其就到旁边尿尿去了。他们上车给三哥打电话说保安报警了,让三哥过来,他们开车往外走,看见来了20多个保安,保安队长说他们报警了,其赶紧给刘某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赶紧走,付某乙给一个人打电话,告诉那个人他们打仗的情况和所在的位置,让那个人赶紧过来,过了一会来了两个男的开着吉普车,付某乙上了他们的车。他们一起把工人安排在一个旅店休息,其回江北其舅家,付某乙回家了。付某乙让其把电话卡扔了躲几天,他和三哥处理打仗的事。当天其穿深色带帽衫的休闲棉服,下身穿深色裤子。当天晚上其喝酒了,挺生气,打一次感觉不解气。被害人没有还手。15、被告人付某甲供述:他们把小区的保安打了,打了四次。有其、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赵一兵。丛立宽、李某甲、崔某某。其当时穿一件红色羽绒服。12月11日晚上,他们喝酒后分开,刘某丙开车拉着其和刘某甲去呼兰。刘某甲他侄子刘某乙给刘某甲打电话说保安不让进门,刘某甲说一会过去。他们开车就去省公务员小区南区了,他们到小区1栋2单元楼下,两个保安(李某乙、屠某某)追过来,刘某甲质问胖保安,谁不让进的,那个胖保安说其,刘某甲上去就给保安一嘴巴,刘某甲指着那个保安冲他们说“揍他”。其他人都没动手,刘某甲打完那个保安后,其对保安说让找你们负责人去,问问为啥不让他们进。他们就连踢带打的押着那个保安沿着小区栅栏往岗亭方向走,这是第一次打保安,第一次就刘某甲打了。走到空地附近,来了一个保安(陈某某)看咋回事,刘某甲喊揍他,其和刘某丙、刘某乙等人追上去撵着打,那个保安摔倒了,爬起来跑了。紧接着又来了一个保安(屠某某)看情况,其问他是不是队长,他说不是,不知道谁喊揍他,他们上去打了保安脸部、胸部,胖保安劝架,他们又打了胖保安。第二次打保安时,刘某丙没有动手。他在旁边站脚助威了。第三次是在岗亭外,他们打了两个保安(李某乙、屠某某)。打人就其和刘某甲,其他人都在站脚助威。第四次刘某甲打了高个子的保安脸部,把保安(彭某某)鼻子打出血了。第四次就其和刘某甲动手了。其踹了几个保安几脚。当天晚上喝点酒,其感觉找两个保安没啥意思,要找他们领导说说。16、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其和崔某某、李某甲、赵某乙、丛什么宽五个人参与打仗,打了保安3次。保安不让他们进小区,其给老叔刘某甲打电话,其老叔让其等着他和付某乙马上到。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老叔他们开车进院了,其和另外四个人就跟过去了。刘某丙在车内坐着,付某乙和其老叔和保安吵吵起来。付某乙打了一个胖子(李某乙)几个嘴巴子。付某乙说要找保安队长,于是他们押着胖子往岗亭那边走,另外一个保安(屠某某)就走了,走的过程中,付某乙说揍,你们给我上,有事我兜着。他们四个就动手了,丛什么宽没有动手,当时又过来一个保安(陈某某),丛什么宽就去撵他。他们八个人在保安室门口站着,门口有5、6个保安,付某乙让保安立正站着,用手槌鼓。他们问谁是保安队长,没有人承认。付某乙让他们上楼了。六个人动手打人了,刘某丙和丛什么宽没动手。付某乙是包工头,他们都听他的。其在途中打了押着的胖子保安四五拳,其他的时候其没打人。赵某乙、李某甲、崔某某都是在途中打了胖子(李某乙)。杨某某下半夜1、2点钟去的,把他们从楼里接走的。把他们拉到一个旅店,告诉他们去闫家岗工地上班,过了几天他到闫家岗工地告诉他们把手机关了。杨某某来的时候就知道他们打仗的事了,送走他们都是他安排的。1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和崔某某、赵某乙、丛什么宽等五个人要进小区,保安不让进,刘某乙给上面打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付某乙他们开车进院了,他们五个就跟过去了。刘某丙在车内坐着,付某乙和刘某甲都在门口。一个胖子(李某乙)用手捂着脸。付某乙说要找保安队长,于是他们带着两个保安往岗亭那边走,付某乙打了胖保安,他们也上去打了。主要是打那个胖保安,瘦子(屠某某)没怎么打。他们让保安们找保安队长,保安说不在。他们来气就把保安给踹了。这时候有个拿着对讲机的保安(彭某某)说他鼻子出血了。付某乙他们开车走了,他们五个上楼了。司机刘某丙始终没有动手,其余的都动手了。杨某某给他们安排的车,送他们去旅店了。付某乙给闫家岗工地的头打电话,让他们手机关机。第一次打保安刘某乙他老叔和付某乙动手了,他们几个站脚助威了。第二次其在胖保安后面踹了几脚。第三次其上去踹了保安几脚。第四次是付某乙和刘某甲动手了。他们和被害人没有矛盾,被害人始终没有动手。当天晚上喝酒了,当时挺生气。他们没用棍子打人。18、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其和刘某乙、赵某乙、丛什么宽一共五个人。保安不让他们进小区,刘某乙给上面打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付某乙他们开车进院了,他们五个就跟过去了。刘某丙在车内坐着,付某乙和刘某甲都在门口。付某乙打了一个胖子(李某乙)嘴巴子,刘某甲当时也打了。付某乙说要找保安队长,于是他们带着两个保安往岗亭那边走,付某乙打了胖保安,他们也上去打了。主要是打那个胖保安。到了门岗,他们五个人没动手,在一旁站脚助威了。他们让保安找保安队长,保安说不在。付某乙给两个保安嘴巴子,踹了几脚。一个保安(彭某某)鼻子出血了。是谁打的不知道。应该是付某乙和刘某甲他们两个打的。因为在门岗就他俩动手了。付某乙他们开车走了,他们五个上楼了。司机刘某丙始终没有动手,其余的都动手了。杨某某给他们安排的车,送他们去旅店了。付某乙给闫家岗工地的头打电话,让把手机关机。第一次打保安刘某乙他老叔动手了,他们几个站脚助威了。第二次他们踹胖保安几脚,丛立宽也参与了。第三次付某乙和刘某甲动手了。第四次是付某乙和刘某甲动手了。他们和被害人没有矛盾,被害人始终没有动手。当天晚上喝酒了,当时挺生气。他们没用棍子打人。19、被告人刘某丙供述: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在道里区省公务员小区南区1栋2单元楼下附近,其参与打仗了。当时其、付某甲、杨某某、刘某甲、杨景龙、还有两个女的一共七个人喝酒。大约在22时许,刘某甲出去接了一个电话,杨某某、杨景龙和女的打车走了,其开车送付某甲、刘某甲,在车上刘某乙给刘某甲打电话说省公务员小区保安不让进,刘某甲说一会过去,他们就开车往公务员小区走。他们开车直接到了装修那家的楼下,这时两个保安(李某乙和屠某某)从门岗追上来,刘某乙、赵一兵、崔某某、丛立宽、李某甲五个人也从院外赶过来,刘某甲上去就搥了其中一个胖保安(李某乙)胸部几杵子,踹了保安几脚,保安没还手。其没打,其在旁边站脚助威了。付某乙问谁是保安队长,那个保安说队长没在这,其和其他人就押着保安往小区门口走,从远处来了一个保安(陈某某),刘某甲喊“揍他”,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崔某某、赵一兵、丛立宽、李某甲追上去撵着打,那个保安跑了。紧接着又来了一个保安(屠某某)过来看情况,付某甲问他是不是队长,说不是,付某甲喊揍他,他们几个又动手打了保安脸部、胸部几下,胖保安说别打他,不知道谁一脚踹倒胖保安,他们一拥而上拳打脚踢。其没打,站脚助威了。紧接着其去提车,坐在车上没下来。刘某甲命令两个保安贴着墙站好,他上去打保安耳光。打完仗,付某甲给杨某某、刘博打电话,让他们来,过一会刘博和洪林开着吉普车来了,紧接着杨某某、杨景龙也来了。还有刚才吃饭的两个女的。他们一起把刘某乙他们从楼上接下来。2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1950号,被鉴定人彭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后治疗30日医疗终结,右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15日医疗终结,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60日医疗终结。2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1942号,被鉴定人李某乙耳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六周内定期复查、择期评定其最终损伤程度、医疗终结时间。2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81号,被鉴定人李某乙双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伤后治疗30日医疗终结。23、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乙辨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害人彭某某辨认刘某甲。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均被本院采信。关于被告人刘某丙提出,其并没有追赶被害人,没有参与打架的说法,经查,证人赵某甲证实蔡某某被刘某甲打倒后,刘某丙要上来打蔡某某,被其拦住。视听资料证实刘某甲等人在单元门前殴打被害人后,刘某丙同刘某甲等人离开单元门去追赶被害人。因刘某丙的说法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付某甲辩护人提出付某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刘某丙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甲、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五、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六、被告人刘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审判长曹凤辉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