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宛某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宛某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6月26日生。被告:宛某珂,女,1988年5月23日生。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宛某珂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路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