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7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峰,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智慧城*期*号楼***室。被执行人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街北苑新村。法定代表人付合理,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冻结、扣划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