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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永正诉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正,胡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梁永正。被告:胡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正诉被告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正于2015年10月9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永正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正撤回对被告胡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永正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财人民陪审员  周 德人民陪审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显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