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小凤与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凤,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初字第130号原告陈小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北6楼。法定代表人何宪。原告陈小凤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君花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