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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海杰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禹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杰,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三乡乡上沟村。申请人洛阳市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老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王海杰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海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6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王海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