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文城、罗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剑雄,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权清,办事员。被告:程文城,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罗伟娟,女,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文城、罗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伟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