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荣海与XX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海,男,汉族,1966年8月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XX涛,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崔占峰,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庆云县。被执行人:张苏军,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宋金良,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书华,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杨荣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金良在建设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