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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仲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小兵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兵,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兵。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相伟,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小兵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雁劳仲案字(2014)829号裁决书,8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小兵在申请执行时,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现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徐小兵所向本院提交的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兵所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