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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XX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XX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0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志荣,身份证号×××,女,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友街9号09号楼4单元3楼7号。被执行人XX伟,身份证号×××,男,1958年11月8日生,中航工业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员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6号801楼1单元2层7-8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商初字第335号王志荣与XX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6.60万元。执行中,扣划XX伟公积金账户存款58900元,扣除执行费8062元,余款已经交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