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滨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訾丙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执字第504号申请人:连云港滨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月萍,经理被执行人:訾丙华,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滨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訾丙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协商处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齐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