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尚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