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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尚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