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世英与谢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英,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吴世英,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谢勇,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英与被执行人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生效判决(2014)雁白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谢勇应履行偿付借款本息660324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世英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标的暂难兑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敏校对人: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