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生、邵明义、祁海东诉被告李忠金、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李春生,男,生于1964年6月27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邵明义,男,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祁海东,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被告李忠金,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邵明义、祁海东诉被告李忠金、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邵明义、祁海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邵明义、祁海东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生、邵明义、祁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李春生、邵明义、祁海东负担。审 判 长 许正武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