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美全诉与黄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87号原告吴美全,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坤新,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全诉与黄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美全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