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树添与关银彩、何鉴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树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2。委托代理人:陈显敏,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银彩,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46。一审被告:何鉴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7。再审申请人何树添因与被申请人关银彩、一审被告何鉴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树添申请再审称:1.居委会及经济社没有认定居民失踪的职责,故二审判决认定何鉴添自1994年3月起失踪,缺乏事实证明。2.二审法院以何鉴添涉案借款时间与其初始失踪时间极为接近为由推断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据此认定涉案债务属何鉴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何鉴添的借款系用于家庭养殖业,关银彩一审也确认何鉴添确因养殖白鳝而举债,故何鉴添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关银彩负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争议焦点是,何鉴添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债务虽发生在何鉴添与关银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了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的《证明》均证明何鉴添从1994年3月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何鉴添向何树添出具《借条》的时间是1994年1月21日,与何鉴添失踪的时间接近,且关银彩在一审时答辩称其以前没见过《借条》,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才知道有借款存在,故二审法院推断何鉴添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认定该借款为何鉴添的个人债务,并无不当。何树添再审主张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树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树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