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立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士中与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朱洪伟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士中,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朱洪伟,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41号申请人陈士中。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固城县西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洪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洪伟。被申请人张爱民。申请人陈士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朱洪伟、张爱民名下4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毛金山、陈荣翠、贵州贵靖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士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朱洪伟、张爱民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毛金山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15号院10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第××号);查封担保人毛金山、陈荣翠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玉泉苑6号5层3单元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号);查封担保人贵州贵靖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修文县扎佐镇和新村(原和平村、新庄村)贵州商贸物流港(商品交易展示区)6067-B12-1-1-38号、37号、36号、35号、34号、33号、32号、31号、30号、29号、28号、27号、26号、25号、24号、23号、22号、21号、4号、3号、2号、1号的房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高纲要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月 百度搜索“”